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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隱瞞疾病婚姻無效嗎?

婚前調查 閱讀(3.14W)

一、如果一方隱瞞疾病婚姻無效嗎?

如果一方隱瞞疾病婚姻無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對於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准許結婚,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對此未加限制。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結婚本應該是一件幸福的事情。可有些人或因為害怕對方知曉,或因為自私自利,隱瞞了自身患病的事實。最後不僅會失去婚姻,承擔法律後果,更會使對方產生怨恨。夫妻間本應該坦誠相見,如果連疾病這樣重要的事情都無法告知對方,那麼最終會為這樣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