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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哪些問題

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2.65W)

1、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涉及財產協議中為自己所有、共有的部分,或者為自己所有、共有的部分。如果協議是共同的,可以約定為共同的或部分的。
2、婚前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夫妻所有財產,也可以約定夫妻部分財產;可以約定婚後的全部財產,也可以約定婚前自己的財產;
既可以是一般協議,也可以是具體協議;可以約定財產的所有權,也可以約定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3、本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並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
否則可能產生財產所有權轉移或者雖發生所有權轉移但不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後果。本協議涉及的動產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約定交付。
4、婚前財產協議應當載明協議內容,以婚姻登記為有效條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哪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