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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財產的性質,在協議中約定財產的歸屬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也屬於財產關係的範圍,所以雙方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對債務的償還進行約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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