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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找誰?

轉包分包糾紛 閱讀(3.13W)

一、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找誰

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找誰?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僱的人員受傷,除僱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覆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二、轉包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包括:

1、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2、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轉包是承包人承攬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義務將該工程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專案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違法分包和轉包嚴重擾亂建築市場,歷來為法律所禁止,但利益驅使和僧多粥少,違法分包和轉包比比皆是。《解釋》26條將違法分承包人和轉承包人定義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處於建築市場鏈的低端,施工糾紛往往由此引發。

處理此類糾紛應注意:

1、此類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實際施工人可以對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提起訴訟,還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以掛靠費、轉包費、分包費、手續費和管理費等名義獲取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依法收繳。

三、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