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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找誰

轉包分包糾紛 閱讀(1.43W)

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通過僱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式來處理,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個途徑是工傷認定維權。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建築領域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受傷工人維權的物件應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找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