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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其程式為:1、釋出投標邀請;2、發放招標檔案;3、資格預審;4、投標預備會;5、開標;6、評標(資格後審);7、中標;8、合同談判與簽訂。《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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