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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簽訂違約金過高可以要求降低嗎?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07W)

一、建築合同簽訂違約金過高可以要求降低嗎?

建築合同簽訂違約金過高可以要求降低嗎?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延期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要求降低的;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由於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複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

二、合同違約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簽訂合同違約金是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可以實施,一般所存在違約金一定要確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如果過高可以要求降低,如果過少那麼是可以要求增加,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