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違約金規定數額是多少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對於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違約金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總的來說,法律上對於施工合同違約金具體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合同裡面約定的違約金大於實際產生的數額,當事人因此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