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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的工期違約金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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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中的工期違約金的糾紛

施工合同中的工期違約金的糾紛

違約金可以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補償性違約金的功能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懲罰性違約金則除了彌補損失外,還有額外的賠償以作為對違約的懲罰。國內立法中,所有的違約金均指補償性違約金,即一旦某一方違約,其需要向守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實際損失為最高限。如果守約方想要獲得實際損失外的賠償(比如罰款),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即便如此,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違約金相對於實際損失過高的,違約方仍可要求適當減少)

二、當事人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於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如何處理,我國《民法典》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於違約條款約定不明的,若確實存在違約事實,民法典規定以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即為違約損失,違約金數額一般以給損失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同時損失方負有舉證義務,以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以及因對方違約給自己所帶來的實際損失數額。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施工合同未約定延誤工期的違約金,當事人也可以要求違反合同的一方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儘管當事方最終可以得到違約賠償金,但違約賠償金的數額通常不大於實際損失。因此,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當事人必須注意合同是否對此項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