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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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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銷合同中,賣方為了防止買方不付款而發生合同違約,會對逾期付款如何處理進行規定。通常上,會對逾期未付款金額按照天數收取一定的違約金。那麼最新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是如何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資料,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一、對於逾期付款違約金,通常如何確定?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起算點如何確定?

付款期限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違約金開始計算。至於買受人應於何時付款,一般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事先沒有約定的,可以事後補充約定。若未明確約定且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來確定。如依據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應適用同時履行原則,即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起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付款期限條款和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等違約條款可以各自獨立存在,各自的變更均屬於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故付款期限的變更並不導致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法等發生變更、消滅,只會導致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的起算點相應發生變化。

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請求繼續履行原價款債務是出賣人的兩項不同的合同權利,二者既可以同時主張,也可以分別主張,出賣人接受價款與放棄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權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一項請求權的實現並不能導致另一項請求權的消滅。從另一個角度看,權利的放棄應由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通過推定的方式認為出賣人放棄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權。

綜上所述,在購銷合同簽署過程中,賣方要對買方付款方式和期限作出明文規定。違約責任中針對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條款,雙方應該確定逾期起算點和每日逾期利息金額。通常上,是按照當日銀行貸款利率來確定,對逾期未付款金額進行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