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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嗎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12W)

隨著人們私家車的普及,停車也成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不僅去商場或是街邊的停車費越來越高,甚至是自家小區的停車位都日趨緊張,很多小區都要徵收幾百一月的停車費,或是幾十萬一個的使用權,導致業主與物業產生矛盾。那麼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嗎?請跟小編來了解下。

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嗎

一、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嗎

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築物地下室的投資主要來源於國家。所以,在法律上應當歸國家所有。但隨著城市商品房的發展,建築物地下室投資建設主體已由國家作為單一投資建設主體發展成為多元的投資建設主體。因此在當今社會,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二、目前城市小區裡的地下車位實際上分為兩類:

(一)報建時就已在規劃上註明是地下車位。此類車位可以租售,但需取得房管部門的銷售許可。

(二)以人防工程名義報建,實際作為車位使用的。這類車庫不能買賣,也根本不能取得房產證、土地證。

三、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究竟歸誰所有

(一)目前業主和物業的糾紛中只要涉及地下建築,就很難解決,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在內的權屬沒有明確界定,更沒有對地下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

據瞭解,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築物地下室的投資主要來源於國家。所以,在法律上應當歸國家所有。隨著城市商品房的發展,建築物地下室投資建設主體已由國家作為單一投資建設主體發展成為多元的投資建設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法律同時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建築物地下室。但是,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的建築物地下室所有權的歸屬。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隨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併轉讓,按照《人防法》規定,投資者收益,但物業公司並不是投資者。

根據《土地管理法》,房屋所有權歸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擁有,既然開發商已將土地使用權轉賣給業主,業主們也就擁有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二)高層建築同步建設人防工程是國家的強制要求,人防工程本質上是小區的強制配套設施,應該和小區的道路綠地一樣隨著房產一併移交給全體業主使用。但是由於規定人防工程使用權的法律主要是《人民防空法》,而我國的商品房市場於該法頒佈後的九十年代末才開始逐漸形成,所以該法並沒有涉及人防工程使用權轉移的內容,涉及使用權的規定也僅有該法第5條一句話:“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事實上,開發商會狡辯說人防車庫的成本未計入建築成本,但是人防工程本身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配套,並不因為是否計入建築成本而決定人防工程使用權的轉移。就好像汽車必須配備剎車、安全帶一樣,無論是否計入成本,都需要向全體業主移交人防工程的使用權。因此,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車庫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所以,人防工程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嗎?答案是肯定的,人防工程作為共有財產,應屬於國有或由法律明確為全體小區業主共有。但是由於物權法雖然明確了小區很多設施的歸屬,對地下車位產權卻沒有涉及,這就給開發商提供了打“擦邊球”的機會,獲取利益,要徹底明晰這一“灰色地帶”帶來的模糊問題,就必須由有關部門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釐清地下車位的性質、歸屬,進一步明確對地下車位的租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