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一般來說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2W)

一、一般來說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

一般來說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

不一定。人防工程往往是設定在地下室,但地下室不一定就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都與常規的地下室不同,如人防工程中會有防火、防煙等設施,驗收有專門的驗收部門,且其結構規範也和非人防的工程有區別。具體區別如下:

1、用途不一樣

普通地下室是為穩定地下建築物或實現某種用途而建的。

防空專地下室是根據屬人防工程防護要求專門設計的。

2、結構不一樣

人防地下室結構密閉,有濾毒通風裝置有“三防”設施的人防工程還能防止毒劑、放射性和生物戰劑汙染空氣的危害,保障待掩蔽人員對清潔空氣和進出人防工程的需求

普通地下室只有通風和防火結構。

3、防震效果不一樣

人防工程有很好的防震效果,可減輕或避免內部人員受到地震的傷害。

地下室是根據整體建築需要設定的防震。

二、人防工程分類

1、掘開式人防工程

掘開式人防工程,是指採用首先開挖工程基坑土石方至設計標高,然後澆築工程,再復土回填的方法構築的人防工程。對於採用掘開方式構築的平時戰時用途為地下通道即地道,也應歸入掘開式工程範疇;對於坑地道工程切口以久採用掘開方式施工的部分,從計價定額執行角度講,除切口土石方外,也應納入掘開式工程相應定額執行範圍。

掘開式人防工程,根據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築,又分為單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單建式人防與附建式工程在構築方法上沒有什麼區別,僅在工程設計取定荷載時考慮的因素有所不同罷了。附建式人防工程與地面建築界限的劃分,一般以人防工程頂板上表面為界,頂板上表面以上部分應歸入地面建築計算。

由於受建設工期限制或因其他要求,採用逆用法施工的工程,即先掘開工程頂板部位土方,鑽孔灌築柱身,再澆築頂板,復土恢復地面交通,然後在頂板掩蓋下暗挖出土,澆築底板、牆體等完成工程結構,按逆作法構築的人防工程從施工方法上講,介於掘開式和坑地道工程之間,但從受力結構型式上講又完全不同於坑地道工程,僅僅是構築方式略有不同的掘開式工程。

2、坑地道人防工程

坑地道人防工程從施工方法講,是指採用暗挖(掘進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從結構上講,坑地道工程是利用工程上部覆蓋層與工程支護(被複)結構共同組成的承載結構的工程。坑地道工程按施工口的不同型式又分為坑道工程和地道工程。坑道工程是指利用高出地面的山地、丘陵、臺地從自然地面或自然地面以上部位切口、掘進水平傾角<500的工程。地道工程是指在平原或臺地上打施工井(施工口)至一定深度,然後開口掘進的工程,根據施工井的傾角(>50)又分為豎井工程和斜井工程。根據坑地道工程構築地域的地質條件,又分為土質工程和石質工程。

雖然人防工程也是在地下室,但是地下室不一定就屬於人防工程,普通的地下室只具有穩定上方建築的功能。而專門的人防工程是根據防護需要而去設計的,並且在結構以及防震效果上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