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

房屋買賣 閱讀(1.47W)

有些商品房在建造的時候都會建造地下室,地下室有著許多的用途,也有許多的種類。國家對於許多建築都要求建造人防工程,所以開發商一般都會在地下室建造人防工程。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回答。

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

一、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

有些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有些則不是。

普通地下室是為穩定地上建築物或實現某種用途而建的,沒有防護要求。作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是根據人防工程防護要求專門設計的。它們的不同點有:

(1)人防地下室頂板、側牆、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實、堅固,除承重外還有一定抗衝擊波和常規炸彈爆轟波的能力。

(2)人防地下室結構密閉,有濾毒通風裝置,有防化學、生物戰劑的裝置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沒有。

(3)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進出口,普通地下室沒有。

(4)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

瞭解上述差別,戰前對普通地下室進行必要的加固、改造,也能使其具有一定的防護效能。

二、人防工程可以買賣嗎

比如地下大商場.及小區的地下車庫,都會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屬於國家為防空而設,在關鍵時刻發揮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車庫,你可以租,但不能全賣。全賣的話,如果擁有者給封閉了,到時關鍵時刻人進不去,就起不到作用.

1、不符合基本法理

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性質表現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相應的價款,這一基本法律性質也為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所明定。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在現實條件下不符合買賣合同的這一基本法律性質,因為開發商雖然獲准建設人防車位,但並沒有就人防車位取得相應的產權。人防工程與社會公眾的安全息息相關,是重要的國防基礎設施,反映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開發商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出售人防車位,不但欠缺權利基礎,不符合基本法理,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認定該轉讓合同無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據此,《人民防空法》對於投資者能否出售人防工程這一問題,並未明確規定,僅賦予了投資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權利,可見作為投資者的開發商對於人防工程並不享有出售等處分的權利。《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重申了《人民防空法》的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則進一步直接就人防車位作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由此可見,江蘇省的地方立法已經明確開發商對於人防車位不得出售、附贈,只能出租,且出租的租賃期不得超過三年。

3、不符合對於人防工程管理的現狀

開發商按比例配套建設人防工程是其法定義務,且享受了相關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開發商的行為類似於代建,人防車位的所有權並不屬於開發商,而應當認為是屬於國有,只不過法律賦予了作為投資者的開發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開發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利的同時,必須無條件接受人防部門對於人防車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時的監督管理,也包括戰時的無條件將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進行使用。基於此,國家明確規定對於人防車位不允許出售和附贈,這種做法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將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進行特殊管理和使用的客觀要求。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嗎”問題的回答。現階段,政府部門都要求開發商在進行商品房的建設過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地下室人防工程,該人防工程通常被用作車位使用。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地下室都是人防工程。只要注意到二者的區別就可以很好地區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