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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糾紛有什麼解決方法?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79W)

一、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工程款拖欠糾紛有什麼解決方法?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從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優先受償的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於折價、拍賣。對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先受償範圍之內。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

有些發包人往往以對外債務收不回來為藉口表示無力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例如,某化工廠欠了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廠的貨款未付,這時施工企業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起訴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貨款。

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也就是說,承包人與發包人已經辦理了工程款結算手續,發包人確實應當支付工程款而沒有支付。

2.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導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付款期限,發包人仍然沒有支付。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訴發包人,判決勝訴後卻發現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這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協助履行通知後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法院不能對其強制執行。這時,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