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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糾紛需要什麼證據

工程款糾紛 閱讀(2.35W)

一、拖欠工程款糾紛需要什麼證據

拖欠工程款糾紛需要什麼證據

1、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本類證據大致是雙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若涉及起訴時雙方企業名稱與原簽訂合同時不一致的,還應提交證明雙方名稱變更的證據。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本律師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雙方建立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係。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4、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在起訴時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若合同沒有違約金條款,可要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逾期付款利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規定。施工單位在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

二、提起拖欠工程款訴訟的必要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週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合同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主方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下稱簡稱《批覆》)頒佈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說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後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儘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範圍

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援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