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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需要幾本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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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備案需要幾本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備案需要幾本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備案需要六本施工合同,一般不需要區分正副本(如果一定要分的話,正本只要兩份,建設方與施工方各執一份,其他的均為副本)。需要存檔的單位有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檔案管、稅務(開發票時提供)、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報備)。當建設工程合同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如果沒有分正副本的話,應參照招標檔案、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相關的補充協議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二)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三)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築施工合同的備案的目的在於減少後期發生矛盾和爭議的事項,但如果不進行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發生合同糾紛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提交規定的材料,來由建築管理部門進行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