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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需要的合同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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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備案需要的合同誰提供?

施工合同備案需要的合同誰提供?

施工合同備案所需要的合同是由發包公司提供的,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同備案)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發包單位應自合同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二、施工合同備案時需要哪些材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字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四)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承包人資質證書以及專案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影印件(核原件)。

三、施工合同是什麼意思?

施工合同亦稱“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發包方 (建設單位) 和承包方 (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並具備經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條件,以保證施工合同切實可行。

四、施工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這裡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裡,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援。

施工合同就是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之間簽訂的關於建設某個建築物的合同,施工合同是具有效率效益的合同。當事人任意一方違反了施工合同就必須按照施工合同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