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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麼樣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51W)

現在在城市還是在農村都在不斷的發展,因為現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階段,改革開放之後,我們就朝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前進,現在也不斷的在努力,所以社會在發展就會有很多建築等建成,建築的建成都是需要先進行驗收才可以投入使用的。那麼關於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麼樣的?

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屋面工程質量驗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養護大修等活動以及實施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工程,包括公路和水運(不含高速公路)等建設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屬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設施、通航建築物、水工建築物及支援系統,輔助和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大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諮詢、勘察、設計、施工、養護、監理、試驗檢測、安全評價、施工監控等工作的單位,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裝置、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四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實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住建、安監、環保、水利、審計、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資訊系統,發揮監管平臺作用,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第七條交通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條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交通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九條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和配合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

第十條對危害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交通建設工程的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交通建設工程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全面負責。

從事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養護大修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案質量保證體系,制訂質量管理制度,設定工程專案質量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組織施工現場日常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嚴格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定期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程專案的質量狀況,提供有關資料;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實行質量責任登記制度,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相關工程技術標準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依據專案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申請書,包括工程專案名稱、地點、建設單位、聯絡方式等內容;

(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工程專案審批檔案;

(三)工程專案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合同檔案;

(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證明材料;

(五)安全文明施工組織計劃;

(六)監理質量和安全工作計劃;

(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式的交通建設工程專案,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出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式的交通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式。交通建設工程專案符合基本建設程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申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地質複雜或者結構特殊的橋樑、隧道、高邊坡、水運工程,以及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的其他交通建設工程,或者設計檔案要求進行施工監控的交通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明確專項質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組織做好施工過程的技術控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週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調整勘察設計週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降低交通建設工程質量,並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勘察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勘察,並對其勘察的質量負責,其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範和勘察成果檔案進行交通建設工程設計;並對其設計的質量負責,其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和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設計服務:

(一)在工程開工前,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二)在專案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後續服務,及時處理施工中設計的有關問題;

(三)在工程質量驗收時,參加重要的分部、分項、隱蔽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四)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對工程專案設計質量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現場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施工期內,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檔案和圖紙以及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技術規範施工,履行報批、自檢、報驗程式。

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交通建設工程專案,其合同工程開工應當經監理單位同意;未經同意的,不得開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每道工序完成後,按照規定進行自檢;未經自檢或者自檢不合格的,不得報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監理工程師對重要隱蔽工程和完工後無法檢測其質量或返工會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應當進行旁站監理,重點對旁站專案的工藝過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應責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交通建設工程專案,其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按規定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建立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監理服務期內,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監理人員;確需調整監理人員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及時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工程開工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重點審查:

(一)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手續;

(二)施工質量、安全、環保、進度、費用目標;

(三)質量、安全和環保等保證體系;

(四)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及工程專案應急救援方案;

(五)施工總體部署與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等應急預案。

橋樑、隧道和隱蔽工程等技術複雜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或在特殊季節施工的分項、分項工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監理單位不得簽字確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範和合同約定,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監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試驗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並在核定的專案範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活動,出具真實的試驗檢測報告,客觀反映受檢專案的質量。

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可以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承擔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的試驗檢測業務,並對其試驗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其工地臨時試驗室的管理,配置相應的試驗檢測人員和裝置,在核定的專案範圍內,嚴格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和規程獨立開展檢測工作,不受任何干擾和影響,保證試驗檢測資料客觀、公正、準確。

對於交通建設工程重點部位、重要資料的試驗檢測,可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八條交通建設工程專案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交工驗收,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機構實施工程交工質量檢測,並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出具檢測意見。

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施工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建設單位應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工程鑑定,並形成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交通建設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交通建設工程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具體標準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資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禁止篡改、偽造資料。

交通建設工程資料包括勘察設計檔案、施工記錄、監理檔案,以及試驗檢測報告、鑑定結論、安全臺賬等與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資料。

市交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各類資料範本。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施工現場日常檢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問題的整改,定期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交通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狀況。

第三十二條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前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辦理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第三十四條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編制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檔案時,應當依法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專案監理工程師稽核確認意見及時支付。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不得對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置租賃、材料供應、試驗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以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三十七條勘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勘察作業安全,並根據勘察結果對有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在交通建設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選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組成設計代表組或作為設計代表進駐施工工地。

設計代表組或設計代表應當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配合協作,對施工中出現的地質、地形條件與原設計不符等新情況,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專案建設實際和安全生產需要,及時完善設計方案,保證交通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和現場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及細則,明確安全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開工報告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組織建立情況。

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監理巡視責任,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重點監管施工的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工序;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責令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三十九條施工監控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水文地質條件和設計檔案要求制定施工監控方案並組織實施,參加工程質量問題的分析和處理,及時提出科學的施工控制措施。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施工環節提供安全預警。施工監控單位對施工監控過程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並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和交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人員每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進行開工安全條件審查。

對下列危險性較大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附安全驗算結果,並經其技術負責人審查和監理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實施;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經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確認: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樑工程中的樑、拱、柱等構件施工;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樑、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通知監理單位,待監理單位發出開工指令後方可開工,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的工程報價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5%,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以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按標準一次性繳納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中省規定製定並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施工現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合同額每5000萬元配備1人;

(二)合同額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臺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臺賬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臺賬應當真實、完整。

第四十五條交通建設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法定程式履行報告義務。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試驗檢測、施工、養護等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質量安全監督人員與被監督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八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時,責令改正;

(五)發現有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六)監督檢查材料採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佈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依法抽樣取證、先行登記儲存;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監督檢查時,應當做好現場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責令整改,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著統一工作服裝,佩帶執法標誌,並應當向被監督物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配置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按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

第五十一條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具備與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特級的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檢測。

第五十二條交通建設工程實行信用評價制度。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進行質量和安全生產綜合業績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從業單位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納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的信用評價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設專案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

(七)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五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九條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六十一條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六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六十三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裝置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檢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依據《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行政處罰,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屬於上級主管部門法定職權的,應當按規定程式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實施;依法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麼樣的?關於該工程的驗收標準小編整理完整了,工程的驗收是非常重要的,工程的質量問題涉及到非常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一般的建築都會有很多人進行活動工作,如果質量出現問題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