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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司法解釋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5W)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髮展,建築工程專案也是越來越多,不可避免地就會發生許多建築工程糾紛問題。對於這類問題,我國有相對應的法律檔案進行處理,但許多人卻因不熟悉法律類的專業名詞,理解起來十分困難。今天本站小編就帶來了建築工程糾紛司法解釋,供需要的讀者參考。

建築工程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三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四條: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合同的民事制裁;

第五條:超越資質,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第六條:墊資及利息的處理原則;

第七條:勞務分包按有效處理;

第八條: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九條: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十條:解除合同後的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承包人拒絕修復的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質量缺陷的處理原則;

第十三條: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原則。

第十四條: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

第十五條:質量爭議期間工期的處理。

第十六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第十七條:拖欠工程款應計付利息;

第十八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利息起算時間;

第十九條:工程量計算;

第二十條:逾期不結算的後果;

第二十一條:“黑白合同”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按固定價格結算;

第二十三條:可以不全部鑑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

第二十五條:總承包人、發包人、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解釋的實施。

一、具體解析

1、第一條到第二十六條屬於第一部分,屬於主體部分,主要涉及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從理論上講是合同之債。第一部分再細分,還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條講的是實體;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條講的是程式。第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還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條到第七條,是有關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無效,以及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或者說形式上無效,但實質上應當認定為有效的情形。

為什麼不講合同有效呢?因為合同有效的原則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來解釋,所以只講無效。第二部分即第八條到第十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問題,主要講法定解除,因為約定解除只要約定條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這三條分別講了發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第三部分即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這五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質量糾紛。第四部分即第十六條到二十三條,是講施工合同的結算糾紛也就是工程價款糾紛。

2、第二十七條講的是合同侵權,因不適當履行建築施工合同造成的損害,是侵權問題,從理論上講是侵權之債。這個司法解釋本質講的是建築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債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侵權之債僅二十七條一條。第二十八條相當於法條的附則部分,講的是司法解釋生效的時間,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法律衝突。衝突指的是頒佈的這個司法解釋與以前頒佈的司法解釋有矛盾和衝突的時候如何適用。

3、這個結構應該說是一個非常不完整的結構。一般法律的結構,第一部分是統領全篇的原則;第二部分是權利、義務及責任;第三部分是違反權利義務以後承擔的法律後果,即罰則;第四部分是法律附則部分。

這個司法解釋為什麼達不到這麼一個完整的結構呢?主要還是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從施工合同訴訟的實際情況來看,當事人打官司的主訴一般是定形化的,很簡單。一般情況下都是施工人也就是施工合同的乙方,訴甲方索要工程款,甲方抗辯的理由主要是施工質量存在問題或者工期拖延,主張乙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想達到的目的就是抵銷、吞併欠付的工程價款。所以從司法實踐來看,沒有必要形成完整的結構,只涉及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部分,並不是制定一個完整的法律。把那些需要制定、需要解釋的內容進行歸類、梳理,就形成了現在這個不完整的結構。

綜上所述,我國有專門的法律檔案作為對建築工程糾紛司法解釋,其中主要強調了合同的債權歸屬等問題,以及判定侵權的標準。同時這個法律檔案相對來說不是特別完整,對甲乙雙方的訴訟流程方面並不完善。小編提醒,在遇到此類問題時還是要先諮詢相關的律師,如有需要,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