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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 施工方能否有權利要求支付工程價款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56W)

從2000年以來,我國的建築行業不斷演變,市場越來越大,機會越來越多,利潤也越來豐厚,隨之而來的就是進入建築行業的公司、企業及人員也跳躍式的增加,由於建築資質問題、能力水平問題、法律認知問題等原因,導致不合格或者不能通過驗收的建築工程越來越多,大量糾紛由此而產生,下面以案例形式來談談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施工方是否有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施工方能否有權利要求支付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某企業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一份,工程名稱為某酒店,承包工程每平米800元,如果合同期內發生勞務、材料價格調整,收費標準變動,按照檔案規定執行,並按照國家規定據實結算平米。

建設工程簽訂後,原告進入施工,被告工支付了工程款200萬元。

現該工程處於停滯狀態,原告某企業尚未全部完工,也沒有要求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結算。

原告某企業以被告某公司未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因被告某公司違約導致工程造價成本上漲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誤工損失等。

訴訟過程中,被告某公司提出鑑定申請,要求對未竣工的施工專案是否達到合同及竣工圖設計原告、質量是否合格等項進行鑑定。

經法院依法委託鑑定,鑑定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結論為已經施工的專案構成強度達不到合同約定要求的約定等級,即認定質量達不到合格的標準。

法院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某企業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原告某企業在訴訟過程中未提交相應的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經法院多次提示及明示後,亦未提交任何施工資質證件,故認定原告不具備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對此依法認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應當系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價款。

原告某企業承攬的工程經鑑定為不合格工程,故原告依據該無效合同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建設工程的質量直接關係著人民群眾的重大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國法律對各類建設工程的質量都作了強制規定,建築工程只有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是建築公司及企業最基本的法定責任。

在建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工程已經停滯的情況下,施工方主張支付工程價款,也必須以所施工工程質量合格為基本前提條件,若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則無權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律師建議在所有的建設施工合同中,發包方一定要對承包方、施工方的資質進行確認,避免因無資質導致合同無效,引申出漫長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人力成本、訴訟成本等,影響後續所有事項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