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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絕給付嗎

工程款糾紛 閱讀(6.89K)

一、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絕給付嗎?

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絕給付嗎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故而只有在不能修復時才可以不支付價款。

二、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價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有過錯的發包人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為《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定: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制定此項規定我們是這樣考慮的:

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民事法律調整加工承攬關係的原則。

二是根據《解釋》規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經修復建設工程仍不合格的,該工程就沒有利用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讓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不公平的。三是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當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承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者,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一般說來,造成的損失也應當由承包人承擔。但是,如果發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發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給付義務,但是應當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不僅符合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民法原則,同時也有利於承包人重視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必須指出的是,關於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的規定,除合同無效情形外,也適用於有效合同。《解釋》第10條、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時,建設工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參照《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承包合同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故而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發包方需要支付工程價款,若此時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款可以拒絕給付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需要根據該工程是否可以修復,也即判斷是否有利用價值,若不能修復的,可以不支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