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質量糾紛>

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是否為最低年限?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78W)

竣工後經過檢驗認定質量合格的工程並不代表在使用過程中就不會出現任何的質量問題,所以我國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專門設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內仍然要對工程的任何質量問題負責。那麼,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是否為最低年限?

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是否為最低年限?

一、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是否為最低年限?

(1)質量保修期

我國法律確立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並明確了相關專案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放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第8條也作出了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基本相同的規定。

(2)缺陷責任期

《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並未從法律層面上確立缺陷責任期制度。我國工程實務中“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和術語是借鑑國際工程承包的慣例和菲迪克合同文字中的規定確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這一部門規章的出臺,在工程實務中引進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07年版)第19條也引入了“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從而在工程實務中確立了缺陷責任期制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保修期兩年僅僅為工程內部設施如電線和下水管道等專案的質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對於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牆壁等設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只要在規定的保修年限內發現問題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