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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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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嗎?

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嗎?

質量保修期是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有別於質量缺陷責任期(質量缺陷責任期是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間可能存在重疊現象。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慮到各類建築工程的不同情況,《建築法》對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對最低保修期限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建築法》第62條對確定建築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確定建築物保修的具體期限,即:

(一)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對危及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如關於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期,應當延及建築物的合理壽命期間。

(二)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築產品是以高額投資取得的長期使用的特殊產品,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特點相適應,不能過短。否則,使用者以高額投資取得的建築產品在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而無人負責,勢必損害使用者的利益。

關於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應注意的是,國務院規定的保修期限,屬於最低保修期限,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施工的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不能低於這一期限。國家鼓勵施工企業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

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業就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作出了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延長。如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專案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不同的工程的質保期是不一樣的,需要注意的是,質保期與保修期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為了使社會生活趨於穩定化,國家立法機關規定,工程質保期不得超過兩年,在工程質保期過後,發包方需要返還扣留的質保金,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保護工程專案的質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