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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9.75K)

為了經濟利益以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企業單位會修建各種各樣的工程,為了使工程的質量得到保障,會要求在工程完工後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在青島市,修建的住宅建築,需要按照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進行驗收工作。

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每一戶及單位工程公共部位進行的專門驗收。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依據國家、省、市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技術標準、技術規定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

第五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內容:

(一)樓地面、牆面和天棚面層質量;

(二)門窗安裝質量;

(三)欄杆安裝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室內空間、構件尺寸;

(六)外牆保溫質量;

(七)給排水、採暖系統安裝質量;

(八)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九)智慧建築安裝質量;

(十)其他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第六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分戶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由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專案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參加。

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住宅分戶驗收工作。

(二)分戶驗收應逐戶、逐間進行,並做好記錄。分戶驗收分戶內和公共部位兩部分。驗收具體內容應按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內容及要求》(表1)進行。

分戶驗收合格後,按規定填寫由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及各方參加人員簽字並加蓋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戶內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公共部位部分)》(表3);

對於建設單位有其他方面質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裝修住宅工程的分戶驗收內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確定;

分戶驗收不合格的,須經整改後,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七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應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時一併交給住戶。

第八條 《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同時註明以下事項:

(一) 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

(二) 保修程式和處理時限;

(三) 物業公司名稱、聯絡電話;

(四) 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

(五)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修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

第九條 單位工程分戶驗收合格後,將整個單位工程的分戶驗收情況進行彙總,填寫《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記錄》(表4),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方專案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分別簽字並加蓋公司法人公章。《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記錄》一式肆份,建設、施工、監理各方分別留存一份,一份在報送竣前檢查資料時交質監機構監督員留存至工程監督檔案。

第十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出現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驗收組對分戶驗收工作進行檢查和複核,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復核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後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在於使工程的質量得到保證,也是提高驗收效率的需要,在驗收時,所有的工程師,需要服從驗收單位的負責人的指示,分工協作,在驗收工作完成後,需要制定書面的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