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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掛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擔的責任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3.22W)

1、建築施工合同無效。

個人掛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擔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

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掛靠的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因合同無效給建設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由被掛靠企業來承擔。

2、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對建設工程本身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往往給被掛靠企業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有時完全可以帶來毀滅性的後果,所收取的管理費可能遠遠不足以彌補所承擔的損失。

3、對建設工程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被掛靠企業作為法律上的承包主體,是該建設工程的債權的享有者和債務的承擔者。如果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採購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現掛靠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會判決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當被掛靠企業再向掛靠人行使追償權時,也往往會因為前者的承擔能力欠缺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