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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予以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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