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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索賠時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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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索賠時效是怎樣的
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於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根據通用條款)。該種索賠時效,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
1.承包方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業主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賠償報告及有關資料。
3.業主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日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業主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商做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時間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地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業主方遞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因此,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要注意索賠時效及時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如果因承包人的疏漏而才錯過了工程索賠時效。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