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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支付工程款時間約定不明的如何處理

工程款糾紛 閱讀(2.6W)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3)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當事人對支付工程款時間約定不明的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