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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再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79W)

一、當事人對再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再次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兩次為限的,對再次鑑定結果不服的,不能再申請鑑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造成醫療損害的,對醫療事故成因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最多隻能進行兩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傷殘鑑定程式是什麼?

(一)委託

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影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二)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綜上所述,醫患雙方由於產生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問題,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但是通常情況下以兩次為限制,如果當事人對於兩次鑑定結果都不服氣和認可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實際做出依法判決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