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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鑑定標準是如何來劃分的

建築工程鑑定 閱讀(2.16W)

危房鑑定標準的劃分主要依據三個重要方面進行劃分:1 房屋的地基,檢視地基是否存在塌陷或傾斜,2檢視房屋的牆體,看牆體上面是否存在裂口或者比較明顯的切斜;3 檢視樑的質量方面,觀察樑上是否有裂縫或者存在彎曲。

危房鑑定標準是如何來劃分的

危房鑑定標準: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鑑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鑑定,可參考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鑑定的重要房屋或複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危險構件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構件單位

1、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牆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3、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4 、樑、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5、預製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6、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地基、基礎

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地基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或因自身區域性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3、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1、柱、牆

(a)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 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 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b)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c)柱、牆產生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d)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2、樑、板

(a)單樑、連續樑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樑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或連續樑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b)框架樑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c)簡支樑、連續樑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挑樑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d)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 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e)預製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f)各種樑、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g)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 嚴重鏽蝕,截面減少。

(h)預應力預製板產生豎向通裂縫; 或端頭混凝土鬆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3、屋架

(a)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裂縫大於1mm豎向裂縫。

(b)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c)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鏽蝕。

(d)端節點連線鬆動,且有明顯裂縫。

1、牆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縫寬大於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樑支座下的牆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3、門窗洞口或窗間牆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4、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 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牆體連線處斷裂成通縫。

5、風化、剝落,砂漿粉化, 導致牆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均達1/3以上)。

1、柱身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樑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3、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4、風化、削落、砂漿粉化, 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過樑、拱

1、過樑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樑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2、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鬆動,或鏽蝕嚴重,截面減少。

木結構構件

1、柱

(a)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b)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 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c)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樑、擱柵、檁條

(a)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1/3。

(b)樑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 擱柵、檁條產生高度1/100的撓度。

(c)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d)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e)榫頭斷裂,支座鬆脫。

3、屋架

(a)支撐系統鬆動失穩,過度變形, 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b)上、下弦杆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c)上、下弦杆因腐朽變質, 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d)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e)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杆連線失效。

(f)鋼拉桿鬆脫;或嚴重鏽蝕, 截面減少達1/4以上。

其他結構構件

1、土牆

(a)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1.6/100。

(b)牆體風化、 硝化深度達牆厚的1/4以上:或有牆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牆厚。

(c)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 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混合牆、亂石牆

(a)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b)牆體連線處產生豎向裂縫, 其深度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牆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鑑定方法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區域性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區域性危房是指隨時有區域性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b)區域性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鑑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鑑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絡結構判定危險範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危房等級劃分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區域性出現險情,構成區域性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針對危房不同等級,政府對其改造的指標經費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