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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1.49W)

人身傷害評估等級標準由國家法律規定,對每個等級都有詳細、嚴格的分類和限制。

人身損害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一、人身傷害鑑定等級的分類和標準及劃分依據

1、嚴重傷害。

造成身體殘疾、外貌損壞、聽力喪失、視力下降、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包括一級、二級重傷的。

2、輕傷

對人的身體或者外觀造成損害的,對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造成部分損害的,或者對個人健康造成中度損害的,包括一級輕傷和二級輕傷。

3、輕微傷

原發性損傷是由多種損傷因素引起的,造成組織和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功能障礙。

二、評估原則

對損傷程度進行評估的時候,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要看是什麼因素導致的人體原發性損傷、對原發性致傷和併發症或後遺症致傷進行綜合分析、綜合鑑定。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為鑑別基礎,應以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情況、損傷的後果作為補充、綜合鑑定。對於面部損傷或器官功能障礙作為識別的基礎,識別應根據損傷的後果,在損傷時進行輔助、全面的識別。

三、評估機會

如果原發性損傷是鑑定的主要依據,可以在損傷後進行鑑定;以損傷引起的併發症為主要評估依據的,應在損傷穩定後進行評估。以面部損傷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評估意見可以根據主要的損傷及其併發症,但可能的後遺症必須解釋說,如果有必要,應該進行復審和補充評價要困難和複雜的損傷,和考核結束後應進行臨床治療或傷害是穩定的。

根據組織和器官損傷和功能障礙的程度在治療後留下的,損失的程度的工作,學習,生活和社會評估人的溝通能力,和指醫療和護理依賴的條件,殘疾分為10個等級,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