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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1.05W)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援、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