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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是什麼?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3.17W)

鄭州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是什麼?

當代社會,在我們的世界生活中不管是什麼樣的工程我們都希望它的質量是非常好的,這對於施工方來說是一項基本的要求,同時各個地方也會制定相關的施工安全管理條例,那麼鄭州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是什麼?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水利、交通、電力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完善施工安全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安裝拆卸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依法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交通的影響。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和投訴,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

(二)在招標檔案、施工合同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單列,不得列入招標競價專案;

(三)進行建設工程安全評價,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程監管,委託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五)不得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第二章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施工合同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額,一次性存入施工企業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報告中註明複雜地形、地質情況和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檔案交底和地基處理、深基坑開挖、降水施工條件論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復勘、補勘。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對超限結構、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施工現場監測資料異常或者達到報警值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首先在鄭州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施工的時候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其次還需要注意安全,安全是最基本的一項要求,最後還要進行綜合管理。也許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存在著一些困惑小編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