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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與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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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與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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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如何鑑定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是需要鑑定的。
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癒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