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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超過15天能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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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超過15天能重新鑑定嗎

一、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超過15天能重新鑑定嗎

不能。《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如果一年後覺得傷病加重了,可以重新申請鑑定。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處理程式】:

1、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單位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沒參保由單位補償。

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單位不申報的員工或家屬可在一年內自行申報。

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勞動部門認為不屬於工傷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傷殘等級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社保部門申請賠償。單位沒有給員工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傷殘鑑定以工傷認定為前提。職工發生工傷,先申請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二、具體辦理程式

(一)提出申請

申請初次鑑定的,應當在工傷職工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當面提出,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留下指印和2個以上聯絡電話。同時提交身份證、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有關資料的原件和影印件。

申請人不服初次鑑定結論的可向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也可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申請複查鑑定的,應當在自收到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憑書面材料到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複查鑑定還需提交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等資料。

申請省級重新鑑定的,應當在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介紹信和有關資料到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視窗當面提出。提出申請分“二級三次”和“二級二次”兩種程式,申請人可以任意選擇一種,但不允許同時選擇兩種(這是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兩種救濟途徑)。

(二)審查受理

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首先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申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申請鑑定的條件。申請人提交資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資料;申請人提交資料完整的,且在申請時效內的,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受傷部位存在勞動功能障礙或生活自理障礙的,即開具介紹信和發出《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交申請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鑑定,醫療機構視申請人殘情,指定2名以上醫療專家對申請人進行醫學鑑定並在鑑定表簽名確認,交醫務科長簽名確認並蓋章後,申請人將鑑定表送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視為受理。

(三)組織鑑定

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提交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評殘日期和評殘地點後,電話通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員和申請人按時參加評殘,依照規定的程式和評殘標準,對申請人作出書面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日。

(四)結論送達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會及時電話通知申請的單位和個人,並開出勞動能力鑑定費繳費通知單給申請人到附近銀行繳費,申請人持銀行蓋章生效的繳費憑證交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方可領取鑑定結論。

綜上所述,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了傷害,應去專業的工傷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因為專業的鑑定機構能夠按照標準,對工傷的傷殘結果進行鑑定,以防,鑑定結果低於國家標準,但是如果對結果造成不好的影響,15天並不能夠重新鑑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