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還可以重新再鑑定嗎?

工傷鑑定 閱讀(8.5K)

工傷鑑定還可以重新再鑑定嗎?

一、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前要準備好充分的材料,對於材料不足又不能按期補足的,認定單位可拒絕受理。同時需要我注意的是我們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否則出現糾紛就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的影響,另外申請認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勞動者自己申請不可以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