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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撫養費法官一般會怎麼判?

子女撫養 閱讀(2.97W)

增加撫養費法官一般會怎麼判?


原則上,離婚前,需要就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問題達成一致之後,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撫養費確定之後,不能隨意變更,但若有理由要求增減的,也可以適當調和,若雙方就孩子的撫養費費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可以上訴,對於上訴增加撫養費法官一般會怎麼判?

一、增加撫養費法官一般會怎麼判?

多餘滿足撫養費增加的條件的,可以適當上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可分為以下兩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法院判決撫養費有什麼樣的依據?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支付撫養費人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法院判決實踐會考慮到以後的不確定性,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一般會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但這又造成了撫養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對方討要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方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更加劇了社會矛盾。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支付孩子的全部花銷。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父母雙方都有義務撫養子女,撫養子女方也要承擔子女的一部份費用,而不應全部讓另一方承擔。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1)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2)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在子女有增加增加開銷的需要,後者是由於當地物價上漲,原本約定的撫養費以不能滿足孩子的日常所需,對方提出增加撫養費,而又協商無果的,增加撫養費法官一般會怎麼判?此時,法院會判斷增加的理由是否正當,若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上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