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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 | 孩子因學費增加為由能讓另一方增加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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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因學費增加為由能讓另一方增加撫養費嗎?

2004年7月,王某與劉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確已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兒子小王9歲。協議約定:小王歸母親劉某撫養,父親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費較少,劉某也有穩定收入,足以維持生活。2009年9月,小王升國中,生活費和教育費相應增加。加之劉某下崗,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境。當時王某設立的公司效益頗豐,無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王某拒絕,稱協議約定撫養費為400元,自己也按時支付,現在沒有義務增加。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請問:小王因升國中教育費增加,是否有權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

解答:

小王因升國中教育費增加,有權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雖然王某與劉某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撫養費,但該撫養費是以當時小王上國小時的生活費為標準的,此時小王升國中,所依據的具體情況了發生變化。原協議的約定,不妨礙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小王因升國中,實際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相應增加,原定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生活,王某設立的公司效益頗豐,有給付的能力,小王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