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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法院對子女撫養費已經作出了判決 | 能再要求增加或降低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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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法院對子女撫養費已經作出了判決 能再要求增加或降低撫養費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法院判決認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的基本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對於認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自1993年以來都系遵循“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和出發點,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判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夫妻雙方只有把握好認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的基本原則,才能在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戰爭中獲勝。

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不依單方意志為轉移,需要以子女的成長和利益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