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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了不給孩子撫養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子女撫養 閱讀(1.54W)

離婚協議寫了不給孩子撫養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寫了不給孩子撫養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本案原告的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於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由於原告父親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響到原告今後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多加註意其中的協議效力,一旦自己的操作出現不小的失誤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保障失去積極的意義,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具體的情況,但是問題的處置,會有不小的變化,因此有關的當事人在解決的過程中需要仔細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