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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寫詐騙罪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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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寫詐騙罪上訴狀?

一、要怎麼寫詐騙罪上訴狀

1、說明上訴人的身份資訊,被捕時間,現在關押在哪裡;

2、寫清楚需要上訴的原因,可以寫明不服法院判決,據此提起上訴;

3、明確上訴請求事項,請求法院糾正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犯罪事實的虛假認定;

4、明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法律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詐騙罪可能會受到的幾種懲罰有哪些

一是犯了此罪的罪犯,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一定期限的拘役或管制,並且會處罰或者是單罰一定數額的罰金。

二是如果詐騙的數額巨大,或者是在詐騙當中有嚴重情節的話,那麼會直接被處以三年之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三是如果其詐騙的數額特別重大,或者是在詐騙行為中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將會被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而且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或者是直接沒收其財產

三、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罪已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造成數額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麼是可以選擇上訴解決的,在寫上訴書就需要把上訴的事實、理由註明清楚,只有擁有新的證據,法院才會對案件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