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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9.83K)

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夫妻之間因為雙方的感情破裂,最終走向離婚的局面。離婚,就意味著孩子要從原來幸福的家庭走向單親家庭,這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但是,離婚後,一方是有探視權的,那麼,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呢?是規定一月可以探幾次還是一年探幾次呢?

父母的感情破裂是不會影響跟孩子的關係的,所以,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雖然需要支付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但同時也是對孩子享有探視權的。

一般法院是會判決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每個月的單週或者雙週的其中一天可以行使探視權的,探視的時間大部分也是在一天到兩天左右,當然有些情況下可能也會多允許一些探視時間。但是如果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響,或者是八週歲以下的孩子不願意被探視,那麼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訴,由法院終止探視權。只有法院能終止探視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終止。

對於探視時間的次數規定,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為主,次數是不能太多的,如果希望每天都在一起的,那就不應該離婚,既然選擇離婚,那就要接受跟孩子分離的事實。具體的次數,可以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雙方都達成不了協議,最終由法院判決。一般是每個月可以有2-3次的探視機會,但因為實際情況不一樣,那麼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裁定結果也會不一樣,從法律上來講,對孩子的探視其實並沒有次數的規定,當然這其實也不好進行次數的限制。

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不應該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強硬帶孩子做孩子不喜歡做的事情,如果十週歲以下的孩子表示不希望被探望,撫養的一方可以跟法院起訴。

離婚受傷害的往往是孩子,大人之間的感情不合,導致孩子從幸福的家庭走到單親的家庭,大人做這個行為本來就是自私的,所以,在行使探視權時,多補償孩子,但需要正確引導孩子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