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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16W)

離婚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夫妻在離婚之後,雖然會導致婚姻關係的解除,但對於親生的父母子女來講,彼此之間的血緣關係還是存在的。這個時候就算其中一方不能直接撫養孩子,也是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另外對孩子也享有探視權。但就探視的方式、時間、次數等等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協商約定,儘量減少因此給孩子造成什麼傷害。至於離婚之後探視權的時間內容,小編總結了有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離婚後,其中一方可以直接撫養子女(雙方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則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一方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針對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次數限制,時間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說,雙方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協商子女的探視時間,在考慮到實際方便的情況下,次數都不會太頻繁。在雙方不能達成共同協議時,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判決,一般每個月會有兩到三次的探視時間。當然,情況不同,法院的判決也會不同。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已經達成共同協議或者法院已經對探視權進行判決後,另一方的探視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或子女在十週歲以下,明確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視。這種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由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直到查清原因,沒有不利於子女的成長或者子女並不是出於自願不想被另一方探視,才能恢復探視權。

更何況,離婚中最受保護的是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另一方的探望從一定程度上給孩子的心靈、精神上帶來撫慰,更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取得全方面的發展。當然,這需要雙方當事人的配合,盡好自己責任與義務。如果是孩子不願被另一方探視,當事人應在中間調節,讓孩子能有正確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再婚也具有探視權,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他人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