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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28W)

探視權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來說,孩子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那麼另外一方是有探視的權利,這是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如果說,其中一方違反這個要求的話,那麼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探視權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探視權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規定,關於探視權發生的糾紛,是可以提起法院方面的訴訟的,當然這個也是有時效規定的,遵循民事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第一,探視權主動實現難。婚姻法僅籠統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未加以明確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實踐中,常常出現監護一方堅持不讓對方探視,或雙方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和頻率等無法達成一致,探視權往往難以主動實現的情況。

第二,探視權糾紛審理難。實踐中,探視權糾紛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積極到法院應訴,四處躲避甚至遠走他鄉,拒不簽收相關法律檔案,從而造成法官無從得知子女現實的生活、學習等隋況,難以確定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科學合理的探視方式,從而增加了處理此類糾紛的難度。

第三,探視權糾紛執行難。一是執行標的確定難。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視權及其行使方式,因執行標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難以確定。二是執行措施實施難。探視權糾紛案件當事人的子女並非案件的執行物件或執行標的,因此不能對子女本身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或代為履行等民訴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三是執行協助義務界定難。實踐中,對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親屬或相關機構,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執行中阻撓行使探視權的,是否應作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處理,尚有爭論,難以採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視權的執行。四是孩子拒絕接受探視。有時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導致孩子拒絕接受探視。

二、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係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然而,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孫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視權,有違基本人情,也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探視權之所以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的實現,與對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關。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裡的另一方單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既然關於探視權的一些法律糾紛是民事訴訟當中的範圍,那麼這個時效的規定肯定是適用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定,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關於探視權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解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