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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委託監護人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2.49W)

一、遺囑委託監護人可以嗎?

遺囑委託監護人可以嗎?

遺囑委託監護人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指定監護,是指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職責

監護權的監護職責是:

1.身上監護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身上照護權,也有管教權的內容。對成年人的監護,內容大體一致,略有區別,不具有管教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居住所指定權、交還請求權、身上事項同意權、扶養義務、監督教育義務和護養醫療義務。

2. 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具體內容是:財產管理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以及禁止受讓財產義務。

3.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訴訟行為的代理權。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為,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為被監護人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其次是代理民事訴訟行為。對於被監護人發生的訴訟活動,監護人亦為法定代理人,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被監護人蔘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監護人應當承擔兩種民事責任:

1.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 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濫用監護權,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遺囑委託監護人的行為,本質上是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對監護權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的監護事項所認定的情況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可以根據遺囑的有效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