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監護人可以做被監護人的代理人嗎?
監護人可以做被監護人的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監護人需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四、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監護權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綜上所述,監護人做被監護人的代理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代理被監護人實施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同時監護人也有義務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及相關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