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監護人損害他人權益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嗎?
被監護人損害他人權益的,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三、監護人的職責具體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被監護的物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在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之後,被監護人自身可能沒有任何的賠償能力,基於監護人跟被監護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侵權責任應當由監護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