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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能不能縮短時間?

子女撫養 閱讀(1.43W)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能不能縮短時間?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事離婚的話會給一方確定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對於另外一方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當然另外一方也可以行使探視權,那麼這個時候就有人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能不能縮短時間?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探視權有時間限制嗎 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探視

探視時間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即可。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權。

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絡、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徵。

探望權是指父或母對與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絡、瞭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絡、會面、交流等權利。

上述規定的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 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係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該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

由於探望權的物件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這是由探望權的特定性所決定的,權利人不能允許他人使用其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拋棄或繼承,探望權不可與權利人的人身分離。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者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而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財產性。

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援、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二、後媽有撫養孩子義務嗎?

1、如果孩子與後媽形成繼子女關係,則具有撫養義務。

2、如果具有撫養義務人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可以向法院起訴。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另一方在婚,從而形成的子女與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間的親屬關係。在親屬法中,這種關係屬於姻親關係。根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又可把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形成了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該姻親關係發生了轉化,成為一種擬製血親;另一類是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之間仍為純粹的姻親關係。

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要承擔贍養義務呢?

《婚姻法》第27條作了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繼父母和繼子女間如果形成了撫養關係,即已經轉化成為擬製血親,則繼子女須對其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反之則不必承擔。承擔與否的分界點在於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

首先小編想要在這邊給大家解釋一下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因此關於探視權能否縮短,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進行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至於具體的情況可以在當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