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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有效辯護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6W)

一、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有效辯護的標準是什麼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有效辯護的標準是什麼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有效辯護具有其獨自的特點,辯護律師應把握好自身的職業定位,依法盡職盡責辯護,努力避免陷入無效辯護的泥沼,為此需做好以下方面:

(一)辯護律師始終是程式選擇的建議者而非決定者。

由於被告人是刑事責任的直接承擔者,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主體地位。面對並不確定的訴訟後果,其內心常常是糾結的,是選擇無罪辯護進入普通程式,還是選擇認罪進入刑事速裁等簡化審理程式,這一矛盾心態是十分常見的。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所要做的是幫助其選擇程式而不是代為決定程式的選擇。律師應結合案情為被告人分析利弊、幫助其認真權衡,尊重被告人的程式選擇權,而不是簡單輕率的替他做出決定,更不能強迫被告人選擇某一程式。

(二)辯護方式由抗辯轉向溝通和協商。

由於被告人自願認罪,控辯雙方應放棄傳統刑事訴訟中的對抗,轉為合作,基於案情和被告人自身的情況,共同協商出適合被告人自身的、體現優惠政策的量刑建議,在協商中實現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量刑協商的實質在於控辯雙方就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問題進行充分溝通,以在量刑建議中吸收辯方的量刑意見,實現有效的量刑辯護。

(三)辯護律師應把握審前程式中的辯護契機。

一方面,積極進行程式性辯護,申請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力爭提前終結訴訟程式維護被追訴人的自由權益;另一方面,由於被告人自願認罪帶來審判程式的簡化,使得量刑辯護的重心前移,即從庭審階段前移至審前程式中,主要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應及時與檢察官進行量刑協商,實現對被告人從寬處理的法律結果。反之,如果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由於辯護律師的行為缺陷使其失去了通過量刑協商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就是辯護律師的失職行為。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主要內容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包括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等。

二是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三是明確了“從寬”的把握。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和被害方權益保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

五是明確了審前程式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加強對偵查階段認罰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自願認罪認罰的基礎上籤署具結書。

六是明確了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採納和調整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七是明確了審判程式的適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八是規定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式。

有效辯護是保障認罪認罰案件程式公正的前提,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辯護律師應把握好自己的權力範圍與職業定位,給被告提取建議,如果辯護律師存在訴訟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工作缺欠並導致被告人失去認罪認罰機會的,構成無效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