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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定監護人順序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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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定監護人順序有怎樣的規定?

我國的社會的不斷變化,帶來的是我國的的社會上會出想各種各樣的狀況。未成年作為我國社會上的主要保護物件,我國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有著嚴格的規定對這類人進行保護。那未成年法定監護人順序有怎樣的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關的解答。

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是根據未成年人的主要親屬來指定的。我們可以看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無法對未成年進行相應的監護時,未成年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主要的監護人,或有成年的兄、姐進行相關的監護。希望大家能夠仔細的閱讀這部分內容。